...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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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噩耗?其實…

午後,收音機裡傳來噩耗:「英國通過身份證立法且要按捺指紋」,爭相走告且四方查證,新聞是來自蘇嘉全,說著

英國日前二讀通過身分證法案,其身分證除有生物基徵,還要按指紋,身為人權國家的英國,都對人權做了不同的思考方向,所以不管是大法官或所有人民,都應該做一些思考……即使是先進的美國,也要求入境旅客按指紋,許多反對按捺指紋的人,到美國都乖乖的按,但是在台灣是反對的,「按指紋沒有雙重標準,人權更沒有雙重標準」,「如果覺得按捺指紋不,那就不要去美國」。

中央社 2005-06-30

聽了蘇嘉全的說法以後,大家都鬆了口氣,原來,蘇嘉全(和其他民進黨、國民黨、台聯,果然指紋是跨黨派和解的關鍵)支持指紋建檔的理由並非源於陰謀,而純粹是簡單的見識不足

首先,就英國新聞這點,英國考慮要建立一整套身分辨識系統(以及身分證)並不是這兩三天的新聞,在整個推動立法的過程中產生的爭論,比起台灣來實在是熱烈多了,而爭論的核心,不僅是指紋、虹模、臉部辨識等「生物特徵」,還在於根本的身分辨識系統到底有何建立價值上。這些討論目前都仍在進行中(見BBC),至少就前天「二讀」通過的法案,首相Tony Blair說:
The prime minister conceded there were “many concerns” among MPs over ID cards and promised the government would respond to them. He was speaking after seeing off a rebellion by 20 Labour MPs on Tuesday.
且據了解英國議會制度的人說明,下議院「二讀」通過法案後並非像台灣直接往三讀前進,而是必須交付委員會再討論,「是一段很漫長的過程」,中間還會有許多修改。而這樣的討論過程在台灣是缺乏的。

第二,要大家不要去美國,我想這純粹是情緒用語罷了(如果不是的話,顯然蘇嘉全不只是見識不足…)。先不說我這個某部份的確是不爽按指紋而從未去過美國的人,許多人去美國是由於事業、家庭、研討會等等不得不去。老實說,若是此種說法可行,民進黨或台聯的人,為甚麼又可以拿「台胞證」去中國呢?
而指紋的按捺也並非是「絕對不可行」,問題的重點在於為甚麼要按捺指紋、要拿指紋來幹麼、是否能達成目的,而又可能引發怎樣的風險等等。這些問題絕對不能簡化為「別人也要求按指紋所以我們也可以」的議題。

最後,蘇嘉全顯然有著被殖民者的心態了。在指紋爭議中,「英美有,我們也可以有」的說法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而支撐這種謬論的背後因素,往往是先假設了「英美比較先進」、「英美是人權國家」。但英美真的比較「先進」嗎?英美真的是「人權國家」嗎?

至於收音機裡吳秉叡和金恆偉兩人的對話內容,我只能說恰好證明了「不但老的不行,年輕的也沒救」…..

還是簡單評論金、吳說法,各提一句。

金:「反指紋卻不反身分證」,也許看到今明大法官釋憲說明會後釋出的資料,金先生「才」會收回此說法。(引號「才」是因為實際上也不是今天才有人提出質疑的)

吳:「人權觀念隨時代改變」,粗看一下吳的說法好像很對,但是從歷史上來看,所謂的人權觀念改變通常指的是「變得更嚴謹、更多保障」(選舉權從特定身份者、有納稅者、男性、到全民的改變就是一例),而非「今日是人權,明日非」

結束,睡覺卡贏。

1164.1

人工生殖

台灣媒體永遠不乏大新聞。連續幾天,媒體焦點放在李幸育小姐要求從其意外身亡男友孫吉祥屍體上取出精子的事件。媒體大幅特寫李幸育的悲痛、感性控訴衛生署顢頇違反人情義理、溫情主義式的引領輿論支持她的請求,同時也指出我國人工生殖法律的不健全。的確,當法律規範無法解決人類社會的問題時,人民對法律規範的有效性與信賴感當然會有打個大折扣。然而,我們也不可忽略,法律本質上就是個後見之明的社會體制,特別是在科技進步的當代社會中,人類對既有或未來科技的利用充滿想像與創意,若無具體案例事實前,法律恐怕也難預知而加以規範。更困難的是,縱使法律準備加以規範,那如何制訂才是個好法律?畢竟,法律規範不僅是文字的排列組合,還反應了各種不同利益價值的權衡折衝,單純指摘法律條文不足尚無法解決法律困境,我們(這個社會)該如何取捨建構,反而是更應該思考的。舉例而言,倘若現在立法院迅速通過人工生殖法,並且允許李幸育從死亡的孫吉祥身上取出精子、植入子宮以懷孕生子,這部法律的確解決了本案的問題,但這樣就是一部好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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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

檢察官高碧霞對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事件說:「台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法律,來保護李泰安這樣的人?」蕃薯藤新聞,聯合報。如果新聞是真的(現在看新聞都要打一折),台灣司法的問題顯然不在「李泰安這樣的人」,而在「高碧霞這樣的檢察官」。

769.6

關於關懷之家判決的評論

昨天看到蕃薯藤新聞「愛滋病患收容爭議 法院判決須遷出社區」標題,才知道這個台北地方法院的案件已經宣判,判決結果是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懷之家應該搬離再興社區。當初看到這個社區管委會起訴要求「關懷之家」搬遷案件的新聞時,直覺上就認為這樣一個歧視性主張,原告應該會敗訴。顯然,我的法律直覺和本案法官的差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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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

態勢

有人很認真的問我關於近來政治發展的問題,老實說,我很不想談論這個問題,電視很久沒有轉到新聞台,報紙翻了頭版就直接跳國際新聞,在這種「(報派)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我沒有什麼基礎和他說話,能講得明白一點的最多就只能是立場罷了。

「立場」,並不是指陳水扁要不要下台,而是「態勢」:關於陳水扁的自大與愚蠢,關於檢察體系的傲慢,關於媒體評論能力的匱乏,以及關於危急存亡的浮誇。下面一一隨便寫下來,以後我就不太想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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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之死之一:啞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被控犯下1991年間的台北縣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全案再審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依強盜故意殺人罪判蘇建和等三人均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新聞

高等法院法官官有明、蔡聰明和陳世宗今天早上「再度」判決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死刑,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忽然啞了,我們都以為在多年的論辯之後,司法體系都學會了一點點的法律常識,有關無罪推定、有關自白、有關證據,我們所了解的所有法律上的事實,都不足以證明他們三人涉及了被說涉及的事件,反而證明了他們三人和這個事件沒有干係,法官們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做下這種判斷?!

在判決文出來以前,沒有人知道法官的理由,仍然是來源不詳的口供?仍然是衣櫥裡的新台幣24元?仍然是未曾出現的開山刀?仍然是不是常識的「七十二刀」?如果是的話(又如何能不是呢?),讓我們在法院門前昇起喪旗,為三個被折磨的心智哀悼。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