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暫時處分」;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國家執行指紋檔案錄存,本須付出一定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錄存指紋檔案若因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而須事後銷毀,耗損大量行政資源,對公益影響非常重大。
from: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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