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民」「運動」?
信箱裡收到一封轉寄來的文章,題目叫做「反貪腐如何成為公民運動?」作者署名是「助理教授廖元豪」。標題中的問號給人一種反省的意象,於是我花了一點時間把全文看了一遍,就丟到垃圾桶去了。這樣不清不楚的文章,根本沒有被評論的價值,標題中的問號和內容也完全沒有關聯。不過後來又和「她」聊了一下,才發現果然是讀得太快—-還是可以罵上兩三句的。
該文的主軸是試圖對「反貪腐運動不是公民運動」的批評提出反駁,文中先提出幾個批評者的質疑,然後再一一寫這些質疑有問題。這是個很不錯的寫法,只是回應質疑的部份混亂了些,所以請容我先簡化如下:
批評A:藍軍介入程度甚深,根本只是另一個藍綠對決的政黨政治鬥爭。
回應A:這是自發的、非政黨主導的運動。(666字)
批評B:根本是倒扁,而沒有論及反貪腐的「制度」。任何針對個人的行動,不是公民運動。
回應B:目標或主題是非政黨或超越政黨的「價值重建」,倒扁只是公民覺醒的引子,其他的貪腐也不能被容忍了。(671字)
批評C:群眾運動本非民主政治常態,回歸政黨與代議體制才是正軌。
回應C: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502字)
批評D:本案是法律問題,正由司法機關處理中,因此良好的公民應該靜待司法決定,不可以群眾或輿論搞「國民公審」。
回應D:司法決定最終仍須向「國民全體」負責。公民社會監督司法。(805字)
批評E:反貪腐運動沒有深入社會各領域基層,而只是菁英帶領的秀場政治。
回應E:的確尚未與基層的社會運動產生連結。(815字)
這些批評的回應,初初看來都是對的,但還是有許多「必須要修正的瑕疵」。包括了如說「非政黨動員(得)起來」和公民運動是不是等號,是不是公民運動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現在沒有政黨「頭銜」的「政治人物」招喚而來,是不是就是有「自發性」?「政治廉潔」是不是這個運動的真正對象?「其他顏色政客」的貪腐行動是不是真的不能被(參與)群眾所容忍?運動公民們,是不是真的準備出手接管怠惰濫權的政府和代議機關?運動在監督、施壓司法以使其有公正、認真辦案,還是在監督、施壓司法以使其做出符合公民要求的司法判斷?檢察官真的可以且必須不牴觸公民運動的期望處理「不牴觸刑法」的「政治責任」?這個運動真的有意「徹底改造結構與人心,重塑台灣公共價值」?
這些「瑕疵」加起來恰好就是該文內文中遺失的標題問號:「反貪腐運動如何成為公民運動『?』」,換個更需要討論的議題是,到底該文的批評與回應,和「公民運動」的性質有何瓜葛?
我並非否定這場運動有機會成為公民運動,但是(以該文最核心的觀點來說)如果讓公民運動成為公民運動的基本條件之一在於公民以「公民意識」思考後發起運動(這是動機),或者公民在運動中對於「公民意識」能「自我教育」而重塑了「公民價值」。反貪腐運動的發起原因是這樣嗎?除了口號之外,運動中是否有自我或被人教育了什麼公民意識?運動後又產生什麼樣的公民意識可以「深入基層、與社運團體連結」?抑或這根本就是場以公民運動為糖衣的「傳統政治運動」?
就算這是個公民運動好了,我有點懷疑他是不是有文中所說的那麼「優質」。比較起來,解嚴以來(超過十年了,不過十這個範圍對台灣社會來說沒有太大意義)有許多運動都比這場運動更為優質,也更符合「公民運動」的性質,譬如1994的410教改運動,1996年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1997年的518運動,以及2003年開始的同志遊行等等,更不用提反核,更早(1989)的無住屋運動,以及到今日都還在持續的「救援三死囚」運動等等。這些運動儘管都不符合狹義的「政治」定義,但是他們的「公民社會」性,以及對「公民意識」的影響,卻遠遠超過反貪腐這個「新生兒」–如果反貪腐運動真的是個公民運動的新生兒的話,距離牙牙喊出成句的話來,還遠著很呢!

2 Comments
我贊同disorder(這是個人嗎?)的論點。此外,我還有點意見:1.「反貪腐」,應該是「反貪」及「反腐」。作為「公民運動」,應該是「全公民」的「反貪」及「反腐」運動,不應該只是一些公民們要求政治人物「不貪」「不腐」或攻詰其「貪腐」而已。
2. 因此,「反貪腐」有沒有成為「新公民運動」,似乎也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可能低一點的)方向來觀察:所有的紅衣人們(想必大都是台灣公民),在靜坐、在遊行、在圍城、在圍攻、及在做那些事之餘,有沒有自我反省:自己、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們,有沒有貪,有沒有腐(若相關人士是公務人員的話);有沒有去IKEA、Wellcome、SOGO買家用的沙發、洗潔劑、西裝時要求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用以報稅呢?
3. 拿18%利息的幾十萬(或更多)公民們,有沒有反省:巴著18%不放,是不是「貪」呢?國民黨政府,仗著黨政軍特一把抓的絕對威權(力),用全公民的錢,給予18%利息,是不是一種「腐」呢?
4.
「disorder」確實是個人……